国元期货安徽某员工收警示函 为国元证券控股子公司

原标题:国元期货安徽某员工收警示函 为国元证券控股子公司 安徽证监局11日发布关于对高春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高春琛作为国元期货安徽分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存在指导客户通过适当性测试,未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高春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年报显示,国元期货有限公司为持股98.79%的控股子公司。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高春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春琛: 经查,你作为国元期货安徽分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存在指导客户通过适当性测试,未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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