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醉酒坠楼造成二级伤残 上诉索赔84万

  昨天,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保安坠楼案,图为坠楼保安。晨报记者郝笑天/摄

  醉酒男保安凌晨离奇坠楼,致残后状告保安公司索赔84万元。一审败诉后,保安小刘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凌晨坠楼索赔84万

  昨天,坐在轮椅上的小刘在父母的陪伴下来到法庭,亲自参加庭审。据他说,他由于坠楼事故造成脊髓损伤伴有截瘫,目前生活几乎无法自理,衣食住行都靠年迈的父母照顾。而为了给他治病,家里已花光积蓄,甚至还借了不少外债,生活十分艰难。

  据了解,事发前,小刘在地铁担任保安,已有快1年的时间。2012年8月6日早上5点多,醉酒后的他突然从公司宿舍3楼窗户跌落,随后被同事送医救治。经鉴定,小刘的脊髓损伤伴截瘫构成二级伤残,左眼球运动障碍、复视构成九级伤残。小刘表示,保安公司在支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后,便不再继续支付任何费用,对他提出的赔偿要求也不予理睬。

  于是,小刘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4万元。

  坠楼存疑公司拒赔

  对此,保安公司辩称,小刘在上班期间,公司并没有为他提供宿舍,小刘的出事地点是在另一家保安公司租住的职工宿舍洗漱间内。而且,该洗漱间窗台0.94米高的设计,也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保安公司认为,小刘作为成年人只要没有故意或其他外力作用,不会突然从窗户摔下,且事故发生在凌晨5点,不属于上班时间。按照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其他人员已经入睡,小刘却从楼上摔下,公司对事发原因存疑。同时表示,小刘住院期间,公司已为其垫付2万元医疗费,并保留追索权利。保安公司认为,小刘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楼房是小刘和同事共同居住的地方,应当认定该楼房是保安公司为职工统一安排的居住地。小刘在事发地已经居住了9个月,对环境应当较为熟悉,由于事发后小刘自己也无法说明凌晨去水房以及摔落的原因,且没有证据显示楼房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求。

  昨天,原被告双方在庭上继续就各自观点展开辩论。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晨报记者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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